食品经营许可证承诺书(惠州市食品生产许可证)

文章内容核心观点提取:惠州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惠州市食品生产许可证

食品药品监督许可证办理

原标题:惠州食品药品企业,办理这5类许可证将变简单!

文章摘要:“继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日前,惠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药监局”)在官方网站发布;;据介绍,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的重心在于事中事后监管,实现监管部门从传统的集权管制向现代的契约化、柔性化管理方向转变,促进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主体全面自主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文章作者:南方plus客户端

“继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日前,惠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药监局”)在官方网站发布《关于征求惠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意见的通告》,宣布决定在惠州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试点实施“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

据介绍,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的重心在于事中事后监管,实现监管部门从传统的集权管制向现代的契约化、柔性化管理方向转变,促进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主体全面自主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目前,市食药监局已经制定《惠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可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于9月5日前将意见反馈市食药监局。

建立行政审批新模式

市食药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告知承诺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惠州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行政审批机关)提出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由行政审批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对申请人而言,简化了办事流程,大幅缩短审批时间。对监管部门而言,将许可前的现场核查改为许可后的跟踪检查,节约人力资源,提高监管效率,可以将有限的资源放在事中事后的监管上来。对社会公众而言,食品药品安全不但有生产经营者的书面承诺,更有监管部门事中事后强力监管的双重保障,消费可以更放心。”市食药监局相关负责人认为,这是一项“公众、企业、政府”三赢的改革举措。

目前,惠州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基层监管资源相对不足,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的问题仍然突出。另一方面,“重许可轻监管”的传统管理观念仍然没有根本转变,基层仍将主要精力投放在许可准入上,认为严格把好准入门槛,是降低安全风险的主要方式,忽视了后续监管工作,不同程序出现重许可轻监管的现象,后续监管成为薄弱环节。

与此同时,企业主体责任仍然没有落实到位,一些企业以经济利益为中心,食品安全意识、诚信意识、法治意识不强,以及执法部门传统的“保姆式”的监管,导致企业未能真正落实主体责任。而这些因素都导致了对于食品药品企业重审批轻监管的现状。

“通过试点先行,进一步简化和优化许可流程,促进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逐步建立诚信自律、规范经营、简化高效、监管配套措施完备的审批新模式。”据悉,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与传统的审批模式相比,简化审批手续、优化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间,能让申请人可以快速取得审批,投入生产获利。

加强后续监管

《意见稿》提出了第一批实施告知承诺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包括以下5项:《食品生产许可证》延续;主体业态为食品销售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经营场所面积在100㎡以下(含100㎡)的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限定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不含自酿酒)}、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除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外)、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连锁门店)换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门店目录第三类医疗器械)延续。

根据《意见稿》相关编制说明,实施“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后,申请人根据《承诺制试点行政审批事项自查表》开展自查,若没有禁止采用承诺制的情形,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许可事项的条件,并自愿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可以提交申请。对符合条件,能够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行政审批部门当场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颁发许可证;需现场核查类事项,后续监管部门应在3个月内完成监督检查工作。

改革将推动由事前审批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根据《意见稿》,行政审批机关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对需现场核查类事项,应当在3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此外,对于不需现场核查类事项,由相关责任部门纳入日常监管,并严格按照食品生产经营、药品经营、医疗器械经营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生产经营者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市食药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一旦在后续检查中发现企业不履行承诺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根据违约事实是否主观故意和是否造成社会危害依法处理。

【记者】廖钰娴

【作者】 廖钰娴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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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食品经营许可证承诺书(惠州市食品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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