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首起危险作业罪案宣判:男子无证经营危化品获刑7个月

文章作者:光明网

扬子晚报网12月30日讯(记者 张建波)今天下午,无锡市惠山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一起危险作业罪案,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无锡市审结的首起危险作业罪案。

图为庭审现场

“我在XX物流园,我刚刚听到一声巨响,然后看到一辆黑色小轿车起火了,你们快来看看吧!”2021年6月21日0时许,无锡市惠山区洛社派出所接到了一通报警电话。公安机关迅速出警,经审查确认了犯罪嫌疑人唐某某,并将其抓获。

据唐某某交代,自2021年5月起,其伙同他人在未取得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从事非法储存、运输、销售汽油生意。同时其还购入了非法改装的车辆,在车内安装油桶、油泵、加油机和计量器等,使用不符合安全作业要求的改装车运输、储存汽油,并使用油泵,通过电瓶接电的危险作业方式抽取汽油。

2021年6月21日晚,唐某某在以电瓶供电油泵抽取汽油的方式泵油时,发现副驾驶前面工具箱下面有火花,随即听到发出“砰”的一声,其部分头发被烧焦。于是唐某某立刻从驾驶位离开,快速逃离现场。后由于车内汽油蒸汽遇电火花爆燃成灾爆炸,致使4辆小型汽车、1辆大型汽车及所载货物不同程度损毁。

惠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作业活动,其行为对其本人及其他不特定社会公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产生威胁,具有发生重大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今天,惠山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案件承办法官受访时称,“危险作业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于今年实施后增设的新罪名。近年来,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制度事件频发,不仅对生产、作业人员,而且对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产生较大隐患,这种隐患一旦转化为安全生产事故,将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

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将虽然没有实际发生严重后果,但是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具有现实危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成为现实需要,故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本罪名。

法官提醒,只要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即可以构成“危险作业罪”。

来源: 紫牛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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