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劳务派遣转正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员工试用期规定)

原文标题:劳务派遣中的试用期有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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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因此在普通的劳动关系当中,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但劳务派遣既有用人单位又有用工单位,作为派遣单位的用人单位与派遣员工约定试用期应该没问题,但用工单位是否可以与派遣员工约定试用期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主体是用人单位,而劳务派遣关系中的用人单位是劳务派遣单位,并非是用工单位。

用工单位可能会提出这样的疑问:公司的正式员工都尚且能够约定试用期,怎么派遣员工反而高人一等,不能约定试用期了?但这可是没办法的事情,“吃得咸鱼抵得渴”,谁叫你使用劳务派遣呢?既然要使用,就不能什么便宜都让你占尽。对此有无解决之道?笔者认为还是有的:其一,用工单位可以要求派遣单位把用工条件写进派遣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之中,以达到间接约定试用期的效果,因为作为用人单位的派遣公司是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其二,直接约定也行,但必须把派遣单位“拖”进来,签署一份三方协议,明确试用期的相关约定,因为有派遣单位同时作为主体,将来也不会轻易被认定该试用期约定无效。

如此看来,用工单位的试用期问题似乎能通过上述方式完全解决,但其实不然。因为该解决方式的前提是此派遣员工是派遣单位的新员工,此前并未被派遣到其他用工单位去;假若该派遣员工此前曾被派遣过到别的用工单位,或者是该派遣员工是派遣单位再次重新录用的员工,则麻烦就来了,因为《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再次派遣约定试用期就违法了。

试用期有多长

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时,依照法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劳动合同的同时,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特别约定的一个供当事人双方互相考察的、合同解除条件亦无严格限制的期间。

用人单位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规定试用期。但劳动者应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试用期也必须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是整个劳动合同期限的组成部分。不得签订没有劳动期限而只有试用期的劳动合同。

第二,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

第三,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员工只能试用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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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试用期劳务派遣转正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员工试用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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