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核心要素如下:简述劳务派遣和一般劳动关系的区别、劳动关系和劳务派遣的区别
在用人实务中,不少企业分不清楚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及劳务关系之间的区别,一旦采取不合适的用工方式,往往会导致用工方面的纠纷,从而使企业遭受损失。鉴于此,本文尝试从法律角度分析三者之间的差异点,以帮助市场各用人主体规避相应的用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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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
(1)概念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和受劳动保护。
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同时,也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
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中外自然人)。
(2)法律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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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
(1)概念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2)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 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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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
(1)概念
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务活动,而需方支付约定报酬的法律关系。
(2)法律规定
劳务关系主要受《民法典》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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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者差别
(1)适用法律规定不同
劳动关系适用劳动相关法律进行调整,劳务关系适用民法相关法律调整,而劳务派遣既受劳动法律调整,又受民法相关法律调整。
(2)人身关系属性不同
劳动关系、劳务派遣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具有从属性,而劳务关系中两者是平等的。
(3)合同订立形式不同
劳动关系中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劳务关系没有强制要求,劳务派遣中劳动者应该和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4)合同内容要求不同
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需约定试用期、社会保险、公积金、经济补偿、赔偿金等内容;劳务关系中,无需约定试用期、社会保险、公积金、经济补偿等内容。
(5)合同解除终止不同
劳动关系解除需依据《劳动合同法》,而劳务关系解除依据《民法典》及意思自治。
(6)争议解决程序不同
劳动关系争议解决向法院提起诉讼前需劳动仲裁前置,而劳务关系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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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建议
基于上述分析,对用工企业有如下建议:
(1)非劳动关系中,要避免协议中约定工资、休息休假、遵守内部规章制度等内容,避免实质认定为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的,要及时签署劳动合同,避免被要求支付2倍工资的风险。
(2)为节约用工成本及降低用工风险,可将临时性、辅助性、可替代性工作内容外包出去,最好选择有劳务派遣资质的单位;如果没有,则可考虑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机构建立劳务关系,合同内容可经法律专业人士审核修改后签署,以降低用工风险。
(3)目前,考虑到社保直接缴纳给税务局,而个税与社保的计算基础是工资,一些企业未按照实际工资缴纳社保的,实际影响了国家管理社保基金的部分收入,预估以后将由税务局将信息同步给人社部门,由人社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据实缴纳或者补缴,从而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用工企业可提前筹划用工方式,以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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