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市职业中介和劳务派遣机构的告知书

本文核心要素如下:中介和劳务派遣哪个好、中介和劳务派遣公司合作

中介和劳务派遣哪个好

全市职业中介、劳务派遣机构:感谢你们介绍、派遣劳动者到我市各类用人单位工作,满足用人单位的用工需求,但在介绍、派遣工作中,不得有以下行为,请认真阅读熟知,守法诚信经营:

01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各类职业中介活动

职业中介活动是指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活动,包括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职业介绍信息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组织开展现场招聘会、开展网络招聘、开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等。

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我市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备案事项现划转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

02

职业中介机构不得为无合法证照用人单位和“三无”渔船介绍船员

02

职业中介机构不得为无合法证照用人单位和“三无”渔船介绍船员

“三无船舶”是指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有效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捕捞许可证)、无船籍港的“三无”渔业船舶。在交通部《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假冒他船船名和船籍港、伪造船舶证书和证书登记事项与船舶实际不相符合者,均按“三无船舶”对待。

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应当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招聘简章、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用人单位的委托证明,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因此职业中介机构不可以为无合法证照用人单位和“三无”渔船介绍船员。

03

职业中介机构不得在伏季休渔期为近海捕捞渔船介绍船员

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或者开展其他人力资源服务,不得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不得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介绍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违法活动。“三无”船舶和伏季休渔期近海捕捞渔船出海作业属于违法行为,职业中介机构不得为其介绍船员。另外,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船员对渔船禁渔期、禁渔区等违法作业自愿且明知的,其劳动报酬不受法律保护。

04

无合法证件求职者不得从事船员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渔业船员应当接受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方可从事渔业船员工作。

05

职业中介机构为用人单位介绍劳动者需要进行信息登记

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服务台账,如实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等信息。服务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06

职业中介机构在服务场所应当明示的内容

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下列事项,并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价格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营业执照;

(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三)服务项目;

(四)收费标准;

(五)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

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还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07

职业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

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工商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分支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根据烟台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上述事项由我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办理。

08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经备案,不得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

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备案。我市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备案事项现划转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

09

劳务派遣机构未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我市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事项现划转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

10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必须具备的条件

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1

用人单位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提交的材料

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12

劳务派遣机构要经营许可有效期内,应履行的义务

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如实报告下列事项:

(一)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二)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

(三)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四)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五)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

(六)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七)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应当向办理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13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有效期即将届满,劳务派遣单位仍想继续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如何申请

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提交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

14

劳务派遣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

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继续存续,其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设立新公司的,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152

劳务派遣机构如何办理申请注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向许可机关申请注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应当提交已经依法处理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及其社会保险权益等材料,许可机关应当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办理注销手续。

在此敬告全市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请严格按照烟台市渔船管控工作要求,合法合规为劳动者介绍、派遣工作,不得有投机行为和侥幸心理;同时警告非法从事职业介绍、劳务派遣等服务的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擅自职业中介和劳务派遣业务、未经备案从事其他人力资源服务业务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事项的,人社部门将联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严厉打击,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违法责任。

招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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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招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编辑: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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