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码上办系列-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三)

文章作者:12360海关热线

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

从事国境口岸公共场所经营的卫生许可证核发(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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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码”上办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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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便利行政审批业务办理,打造政务服务“窗口办、网上办、指尖办”等多种便捷方式,小编整理了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实现办理流程“一扫可查”。

NO.1 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第一百零七条 对饮用水、食品及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是:(一)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上的食品、饮用水必须符合有关的卫生标准;(二)国境口岸内的涉外宾馆,以及向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提供饮食服务的部门,必须取得卫生检疫机关发放的卫生许可证;(三)国境口岸内涉外的宾馆和入境、出境交通工具上的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NO.2 设立条件

从事国境口岸公共场所经营的卫生许可证核发

1.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并保证各项设施运转正常,禁止挪作他用;

2.设立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

3.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卫生培训、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卫生管理档案等内容;

4.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5.应当配备有效的医学媒介生物控制措施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

6.室内空气质量和微小气候及提供的用品、用具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规定的要求;

7.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NO.3 许可的申请、受理、核查、决定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申请程序

1.对申请实施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的,海关收到申请后,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口岸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海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海关应当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海关互联网+提出申请的,海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书。

2.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已经知晓海关告知的全部内容;自身能够满足海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海关告知的相关材料;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应当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给主管海关。告知承诺书经海关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海关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3.申请人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向主管海关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告知承诺书约定申请人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提交部分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约定在行政审批决定作出后一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提交。

4.海关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材料后,应当受理并原则上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印制《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依法送达申请人。

5.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申请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海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海关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海关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时间不超过30天;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海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6.对于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海关应当按照《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

7.海关应当建立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以及海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主管海关应当记入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NO.4 许可的变更、延续、注销

(一)许可的变更

申请人向原发证海关递交申请材料,原发证海关对申请变更内容进行审核。变更申请材料齐全、说明材料真实有效,准予变更的,颁发新的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原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号及有效期限不变。

(二)许可的延续

在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人向原发证海关书面提出延续申请。原发证海关应对原许可的经营场所、功能布局、工艺流程、设施设备等是否有变化,以及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准予延续的,颁发新的卫生许可证。

(三)许可的注销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直接注销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并予以公示:

1.卫生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3.卫生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卫生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卫生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卫生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申请注销卫生许可的,原发证海关需对其申请进行审核后注销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并予以公示。

NO.5 办理时限

实施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的,海关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材料后,应当受理并原则上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印制《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依法送达申请人。

NO.6 操作提示

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已实现“互联网+海关”办理,因此行政相对人申请卫生许可时,应提交的材料及表格样表获取渠道为:登录“互联网+海关”平台进入“智慧卫生检疫系统”在口岸卫生许可核发模块获取相关申请表格。

特别提醒若为无卡用户,企业需要注册新用户。

系统咨询电话:010-95198

(一) 系统登入

登录“互联网+海关”(http://online.customs.gov.cn/)首页—常用事项—行政审批—更多—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企业卫生许可申请。

(二)结果公布

企业通过系统提交材料后,可以在系统内查询海关的办理状态,阶段审核结果状态为“通过”即为合格。

海关总署办事树指南

申请材料下载

供稿单位:青岛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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