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提取本文阅读重点:超市买过期食品赔偿金、食品经营许可证过期罚款
文章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某日,宋某在某连锁超市购买了一盒精美美食礼盒,然而回家后,宋某才发现该礼盒上所标注的生产公司早于2018年就被吊销了营业执照,且生产许可证号也已过期。后宋某向超市索赔,超市表示该食品的生产许可证虽然过期,但是食品本身并未超过保质期,故拒绝进行赔偿。后宋某将该连锁超市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认为,该连锁超市作为食品的销售者,应当尽到安全审查的义务,但该连锁超市并未详细检查上架食品,导致消费者购买到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故该超市的行为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故判决该超市退还宋某购物价款以及十倍赔偿金。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主任韩广东律师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本案中,消费者宋某在某超市购入食品后,发现该食品的生产商早被吊销营业执照,且该食品的生产许可证号已经过期,故宋某将该连锁超市诉至法院。该连锁超市在上架食品时未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致使生产许可证号已过期的食品在超市内出售,故超市的行为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故法院遂依法判决超市承担“退一赔十”的赔偿责任。
【瀛台律师提醒】
超市在进货时应当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以免上架销售的食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安全标准,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