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盛化学: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而开展生产经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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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企业是那些

文章作者:律证实录

——超出资质范围开展经营的情形

【发行人概述】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盛化学”或“发行人”)于2021年12月10日通过创业板上市委审议。联盛化学是一家特种精细化工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医药中间体、农药中间体、电子化学品及化工溶剂为主的精细化学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进出口贸易作为主营业务。

【反馈回复】

申报文件及首轮问询回复显示,发行人及联盛进出口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存在超出资质范围开展经营的情形。

请发行人: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说明发行人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而开展生产经营是否可能被行政处罚,处罚责任主体、处罚金额、及对发行人的影响;许可该事项的主管部门及发行人所获证明文件情况,发行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是否影响发行条件。

回复:

1、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说明发行人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而开展生产经营是否可能被行政处罚,处罚责任主体、处罚金额、及对发行人的影响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而开展生产经营的行为存在法律瑕疵。

发行人及子公司联盛进出口为本次可能被处罚的责任主体。但鉴于:

①该等业务涉及的数量和金额较少,在发行人整体业务中占比较低;

②发行人及子公司联盛进出口已主动停止了相关不规范行为,不存在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的情形;

③发行人及子公司联盛进出口报告期内违规销售危化品未造成严重后果,未发生过安全责任事故;

④发行人及子公司联盛进出口已取得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证明文件;

⑤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函,承诺将通过一切可行的方法和途径促使、要求发行人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发行人所具备的业务资质证书所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始经营活动,如发行人因未取得相关资质收到行政处罚等任何不利影响,实际控制人同意就发行人所遭受的与此相关的一切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发行人及子公司联盛进出口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而对外销售的行为,现在及未来不会被予以行政处罚。

2、许可该事项的主管部门及发行人所获证明文件情况,发行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是否影响发行条件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八)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上述第六条、第七十七条规定,许可对外经营危险化学品事项的主管部门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又根据《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按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或提请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发行人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而开展生产经营由临海市应急管理局主管,联盛进出口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而开展生产经营由台州市椒江区应急管理局主管。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已取得的政府证明文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2021 年 2 月 19 日,发行人取得浙江头门港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说明》 ,确认 2017 年至 2020 年发行人违规销售危险化学品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021 年 5 月 18 日,发行人取得了临海市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证明》,确认发行人超许可范围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已改正,对上述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021 年 2 月 23 日,联盛进出口取得台州市椒江区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证明》,确认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之间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现象;2021年 5 月 19 日,联盛进出口取得了台州市椒江区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证明》,确认超许可范围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已改正,对上述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子公司联盛进出口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而对外销售的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不会对发行条件产生实质性影响。

【律证分析】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2)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3)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4)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

(5)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6)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8)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联盛化学案例中,发行人存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超出资质范围开展经营的情形。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发行人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而开展生产经营的行为存在法律瑕疵。中介机构取得了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证明文件,并解释该等业务涉及的数量和金额较少,在发行人整体业务中占比较低;发行人已主动停止了相关不规范行为,不存在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的情形;报告期内违规销售危化品未造成严重后果,未发生过安全责任事故;最终由实控人出具兜底承诺。

【参考法规文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03.15生效,2013.12.07修订)

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八)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负责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将其颁发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第七十七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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