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应急管理部门今年累计办理9起行刑衔接案均涉危险化学品

文章作者:广州日报

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除了安全生产事故1+3+1(1人死亡或者3人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0万元)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在安全生产领域增加了危险作业罪。今日,记者了解到,今年以来,广州、深圳、惠州、东莞市应急管理部门已累计办理行刑衔接案例9宗,全部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触目惊心的是9宗案例全部涉及危险化学品

案例①东莞市黄江镇曾某某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涉嫌非法经营罪案

2021年1月7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在对黄江镇长龙村云中龙工业区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曾某某承租的车间内存放了约30吨二甲苯等危险化学品和销售单据一批。经核查, 曾某某长期无证非法销售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共计58万元,其行为违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的规定,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东莞市应急局于1月7日将该案件依法移送,东莞市公安局当天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曾某某立案侦查,并于1 月8 日对其实施了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目前检察院已起诉,当事人正处于取保候审状态。

案例②深圳市龙华区闫某未经许可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涉嫌危险作业罪案

2021年4月1日,深圳市龙华区应急管理局对某工业园进行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园区空地有4个集装箱改造房,内部储存3186.5kg危险化学品,并存在生产作业行为。因涉事场所周边紧邻工厂和居民楼,存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现实危险。当事人闫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况下,违法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其行为违反《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之之规定,已涉嫌危险作业罪。5月28 日,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将该案件依法移送。6月3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对闫某立案侦查。8月6日,龙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闫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零6个月。

案例③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李某某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涉嫌危险作业罪案

2021年6月19日,惠州市仲恺安监分局对康华西一街43号居民楼执法检查时,发现李某某在该居民楼内存有4817KG危险化学品,李某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属无证经营(带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周边人员密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之规定,已涉嫌危险作业罪。6月28日,惠州市仲恺安监分局将该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7月16日,惠州市仲恺公安分局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对李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案例④广州市黄埔区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涉嫌危险作业罪案

2021年7月8日,广州市黄埔区执法人员在碧山新村七巷4号出租屋一楼发现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390KG,该存放点不具备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条件,且周边人员密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核查,山东思达建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在民房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其行为违反《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之规定,已涉嫌危险作业罪。7月9日,黄埔区应急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8月17日,黄埔区公安分局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对山东思达建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巩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敲黑板:

广州市应急管理局提醒,危险化学品具有爆炸、燃烧、中毒、污染等危害特性,危险化学品不是普通物品,危险化学品事故不同于普通事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都必须满足法规、标准规定的安全条件,须经相关部门法定许可。应急部门提醒,危险化学品本身具有危险属性,生产、经营行为的高危性,以下行为都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李天研 通讯员:穗应宣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李天研 通讯员:穗应宣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林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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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粤应急管理部门今年累计办理9起行刑衔接案均涉危险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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