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证失效但未被注销,是否属于无证经营?…

原标题:许可证失效但未被注销,是否属于无证经营?

文章摘要:同年10月21日,福建省检察院向该省食药监局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书,要求对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福州市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该省检察院行政检察处受理后认为,监管部门作为发证机关,对其核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责,但在该公司持有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到期且未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未及;

文章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半月沙龙

一家药品经营单位许可证失效仍在经营,检察机关收到线索后认为影响公共利益,进而发出检察建议,引发监管部门全面清查,将109家同类性质企业依法注销其失效的许可证。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落实检察建议整改情况给该省检察院送来书面回复。

收到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后,该省食药监相关部门负责人对此表示感谢,并根据检察建议及时查漏补缺、整改提高,以此为契机规范许可证注销管理,让企业依法经营,让群众放心用药。

2016年9月18日,福州市台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调查福州市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涉嫌无证经营药品一案时发现,该公司所持有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已过期,但仍在进行药品销售,销售总额达11万余元。

据此,该局将此涉嫌非法经营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但是,公安机关并不受理立案,理由是该公司持有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虽已过期失效,但未被注销,是否属于无证经营药品,在性质上无法作出认定。该局依“两法衔接”机制,将案件线索移送到台江区检察院审查。

《药品经营许可证》由省食药监局颁发,基层检察院将该线索移送上级院审查。已过期失效的许可证为何没被注销?该省检察院行政检察处受理后认为,监管部门作为发证机关,对其核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责,但在该公司持有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到期且未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未及时检查并将该证予以注销,可能导致药品安全事故发生,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已违反了《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2017年7月,全国全面实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并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纳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同年10月21日,福建省检察院向该省食药监局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书,要求对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福州市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检察建议引起了福建省食药监局的高度重视。该局职能机构迅速梳理历年来有效期届满未换证的药品经营企业109家,对其《药品经营许可证》予以注销并通过官网向社会发布通告。根据《检察建议书》查明的情况,该局还进一步规范核发的许可证注销管理制度,完善健全工作机制,就规范许可证注销相关事宜发出通知,要求内设相关处室,行政服务中心全面梳理有效期满未延续(换证)的许可证,依法予以注销。

作者:张仁平

来源:检察日报

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 新媒体部(数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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