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无证生产经营食品的处罚(只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本文阅读重点有下面几个方向:网上卖食品没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只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

原标题:无食品经营许可证卖食品看叶县食药监管局咋处罚他

文章摘要: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无食品经营许可证卖食品 

无食品经营许可证卖食品    看叶县食药监管局咋处罚他

 近日, 叶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某乡镇一食杂店时,发现该店存在无证经营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店进行立案查处。该食杂店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对该店处以人民币5万元的罚款,并没收了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经营管理,严厉打击食品无证经营行为,提高食品经营许可办证率,叶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深入开展了食品无证经营集中整治行动,严把食品经营主体准入关,目前已经取得初步成效。

叶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经营必须先办证、后经营。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加大对无证经营食品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格规范食品经营行为,净化食品市场,确保全县人民吃得安全,吃得健康,吃得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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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叶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再次提醒广大商户:无证经营是违法行为。必须先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食品。否则,“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将严惩重处、绝不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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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对无证生产经营食品的处罚(只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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