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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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

原标题:关于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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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为认真做好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全国文明城市和卫生城市系列创建工作,进一步推进餐饮业质量提升行动,切实规范净化市场经营秩序,严防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结合疫情防控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同时开展无证餐饮服务活动的整治规范,现就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公告发布即日起,全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有食堂但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请按照食品经营行政许可审批程序,尽快到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对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将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严肃查处,并在有关媒体进行通报。

附件:关于进一步整治规范无证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公告  

                          

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整治规范无证餐饮服务

经营活动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推进餐饮业质量提升行动,认真做好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全国文明城市和卫生城市系列创建工作,切实规范净化市场经营秩序,促进餐饮服务行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进一步整治规范无证餐饮服务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禁无证开办集体供餐食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以及《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单位食堂,指设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集中就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规定,全市各级机关、在兰各部门以及在甘有关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各级各类学(院)校、托幼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开办食堂必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认真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单位干部职工饮食安全,严防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未经许可不得供餐。

二、严禁无证进行集体配餐

      全市餐饮服务单位凡未经许可取得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许可或疫情期间未向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不得向企事业、学校等单位供餐。

三、严禁未经许可或登记开办校外托护点

      从事学生等午休用餐服务的校外托护点开办者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登记,未取得许可证或未经登记的,一律不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四、严禁无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凡在我市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向消费者提供就餐场所和服务的,包括各类餐馆、农家乐以及酒吧、咖啡厅、茶楼(馆)、歌厅、网吧、洗浴中心等休闲娱乐场所提供就餐服务的,必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五、欢迎各界监督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无证和违法违规从事供餐行为的餐饮服务单位,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不定期对机关、企事业等单位食堂及其他无证餐饮单位进行检查,对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将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严肃查处,并在媒体进行通报。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无证餐饮服务单位、有食堂但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已注销或吊销许可证、未按时办理许可延续手续、许可证期满未及时换发而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自行停止餐饮服务活动,按照食品经营行政许可审批程序,尽快到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对接公告后仍不停止餐饮服务活动的,将依法从重处罚。对阻挠、抗拒依法查处取缔无证经营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12315

图文/编辑: 张义雄

初      审:   傅祥涛

审      核:   李晓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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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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