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微商怎么做)

通过这篇文章,您可以了解到这些问题:微商需要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微商怎么做

网络销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原标题:重磅推出!独家分享!实战_电商(微商)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实践操作

文章摘要:2019年1月20日【来源】:律政阅读在线精 彩 往 期1.新体制下基层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机制的探讨2.当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引入问题管理的思考3.试论海恩法则在食品安全危机前馈控制中的应;;从事食品网络经营、网络订餐的,依法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且已经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了市场主体登记并领取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可凭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在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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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之于未萌,虑之于未有”,作为执法人需要法律思维、需要底线思维,需要“于法有据”,任何突破法律底线的创新都是充满危险的!

电商(微商)是伴随《电子商务法》出台产生的一个“新事物”,随着改革的逐步推进,大市场监管局面的形成,将来“一网通”、“一码通”、“互联网+许可+监管”的不断深入,电商(微商)的食品经营许可定会走上一个更加健全、完善的新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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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20日    

试论电商(微商)如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浙江省衢州市市场监管局  何小英

《电子商务法》已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对人们普遍关心的自然人网店是否需要进行登记问题已给出较为明确的答案。当前形势下,大众也开始普遍关心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食品网络经营、网络订餐有何限制?如何才能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为此,笔者针对这一热点问题,趁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尚未开通“一码通”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实践,谈一点自己的想法。

一、电商(微商)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必要性

1.《电子商务法》对许可的相关规定。《电子商务法》第九条,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是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也就是说,只要在网上卖东西,无论在微店、淘宝、朋友圈等,都可以被称为电子商务经营者。不管是自建网站或者APP的自营电商,或者通过、小程序、朋友圈、群、私信、头条、直播、短视频等各种社交与信息媒体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只要通过互联网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在遵守《电子商务法》方面是一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通称(或简称)为电商(微商)。

《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这一条款强化了对各类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登记要求。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指的就是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是市场监管部门发给企业、个体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凭证。其格式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统一规定。没有营业执照的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一律不许开业。法律上没有试营业这个概念。

《电子商务法》第十二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2.《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对许可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3.国务院、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对食品经营许可改革的工作要求。一是2018年9月27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把食品经营许可列入“第一批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实施机关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改革方式是优化准入服务,改革举措有5点:一是推广网上业务办理;二是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三是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四是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五是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二是2018年11月9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加快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食品经营许可改革正式“领跑”。改革要求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简化许可流程、缩短许可时限,加快推行电子化审批,不断完善许可工作体系,持续提升食品经营许可工作便利化、智能化水平。三是2018年12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迎来机构改革后的首次全国市场监管工作年度会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局长张茅强调新的一年将有序推进食品许可审批改革。创新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模式,针对低风险食品类别,探索推行“先证后查”“自主声明”“公开承诺”;深化食品经营许可制度改革,试点推行“告知承诺制”,将许可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四是2019年1月15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召开成立以来的第一次全省工作会议,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局长冯水华强调,针对低风险食品类别,探索推行“先证后查”“自主声明”“告知承诺”。综上所述,食品经营许可近期内不会废止,而且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将是2019年度食品安全准入工作的重头戏。

二、电商(微商)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禁止性(限制性)规定

1.电商(微商)市场主体登记≠食品经营许可。电商(微商)可以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营业执照),但不一定就可以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可以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营业执照)和可以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是两码事,经营范围有经营食品的营业执照,没有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仍然不能从事食品网络经营和网络订餐。

《电子商务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也就是说,只要是和互联网相关、类似或可类比、在促成交易中具有媒介功能的网络信息服务载体就在适用范围内。比如微商、直播网站、抖音个人网店、微店等,除非符合电商法规定的5种例外情形,否则都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电子商务法》规定的5种例外情形是指,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卖自家土鸡蛋等);个人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卖自己做的窗花剪纸等);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自己提供的裁剪裤脚服务等);零星小额交易活动(目前还没有细则规定多少额度算零星小额,需等待进一步通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的5种例外情形不需要进行市场主体登记,但不是指该类经营活动不属于电子商务行为,他们仍然是电子商务经营者,只是无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同样也无需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进行审核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是按照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进行审核的,审核内容不一样,提交材料也不一样。食药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食品经营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先照后证)》就明确指出,根据商事登记改革“先照后证”的要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申请人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营业执照解决的是主体资格的合法性问题,对于能否从事食品经营,具体能从事什么经营项目,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确定,食品经营许可证上的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与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没有直接联系。

    2.具备食品网络经营和网络订餐的经营条件=可以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并不是所有电商(微商)都可以从事食品网络经营和网络订餐,需具备食品网络经营和网络订餐的经营条件,才可以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国家众多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对食品经营许可准入进行了禁止性(限制性)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也就不具备许可条件,不可以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1)2017年7月7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明确,经营食品、保健食品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没有实体店经营资格的企业,不得在网络平台上销售食品和保健食品。食品、保健食品交易网站、电视购物频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等,以及为会议营销提供场地的宾馆、会场等开办者、出租者,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进行实名登记,对经营者利用其所提供的平台场所进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十一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在实体门店经营的同时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除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供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供许可机关审查。第十二条规定,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的食品经营场所,贮存场所视同食品经营场所,并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供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供许可机关审查。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

(3)非食品经营者通过APP、自制小程序、其他网络平台赠送食品行为无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国家食药监总局《关于非食品经营者赠送食品行为定性问题的复函》明确指出,银行、物业公司等非食品经营者采购食用油、大米等食品赠送客户的行为,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4)《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第十八条规定,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餐饮服务提供者还应当同时公示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画面清晰,容易辨识。

第十九条规定,入网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除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公示相关信息外,还应当依法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还应当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链接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保健食品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进行网络交易。

(5)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网上销售真空形式包装的散装熟食问题的复函》指出,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上异地销售真空形式包装的散装熟食等食品,贮存和运输熟制食品的温度和时间较难符合规定,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风险,应予禁止(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者除外)。

(6)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14部门《关于提升餐饮业质量安全水平的意见》明确指出要加强网络餐饮服务监管。严格落实网络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具有实体店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加强网络餐饮服务监督检查和网上监测,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7)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第五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8)食药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有关监管问题的复函》则明确,食品跨境电商企业在线下开设展示(体验)店,但实际不销售食品的,不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但该展示(体验)店应当在其营业场所设立提示牌,提醒消费者现场不销售食品;食品跨境电商企业在线下开设展示(体验)店,但实际有销售行为的,需要按照规定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所销售的食品需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三、电商(微商)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实践操作

只要符合《食品安全法》、《电子商务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审查通则,以及涉食品经营许可的其他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均可依法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1.网络代销食品,如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网上卖食品,采用厂家一件代发,实体店内没有食品,这样的情况是否可以申请许可?)。随着经营方式和模式的多样化、复杂化,网络代销也名目繁多,有淘宝代销、一件代销、分销代销、代储代销、超市代销、委托代销、阿里代销、铺货代销、扣率代销等,要分情况分类实施许可。如果销售方从事没有实体店、没有仓储地的纯网络代销食品的电子商务行为,原则上无需许可,代销方只需在网页展示被代销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即可。如果代销方有实体店、仓储地,可以索证索票、溯源,可以纳入属地食品安全抽检计划,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网络经营或网络订餐)。代购和代销不一样。代购一般指海外代购,主要分为个人代购和官方代购两大类,官方代购如苏宁易购、京东、天猫等大平台。个人代购也分两种:一种是熟人、好朋友之间的小额代购,一种是职业个人代购,不仅涉嫌违法,很可能还会构成走私犯罪,将会受到海关、公安等部门的查处。

2.朋友圈、微博内的个人销售食品如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朋友圈、微博就目前而言,仅提供了用户交流平台,属于社交平台软件。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朋友圈、微博内的个人代购食品是通过信息网络销售商品的自然人,当然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需要注意的是,该类在非电子商务平台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双方或者多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而是无法获得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供的消费者权益保障。由于目前朋友圈、微博等社交平台都未提供网络经营场所证明,所以不具备注册(许可)经营条件。建议可以入驻微店等第三方平台,通过平台开设网店展示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微博发圈只做宣传广告,留下网店商品链接跳转购买即可。

3.在团购网站销售代金券、使用券等用于食品销售的行为是否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此种情况应该区分对待。商家线上销售代金券、使用券等行为属于电子商务行为,商家的经营行为受《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的约束,而到店之后提供的服务则不属于电子商务行为。商家仅在线上销售代金券、使用券用于线下实体店销售食品的,没有实际销售食品的,无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商家在线上销售代金券、使用券用于其网店食品经营或网络订餐的,其网店应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4.已经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想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是否需要重新办理或再申请一张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网络经营、网络订餐的,依法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且已经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了市场主体登记并领取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可凭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在线上和线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并应按照《电子商务法》规定,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和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从事实体店食品销售经营者和餐饮服务经营者,想从事食品网络经营、网络订餐的,需提供网络经营地址依法进行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对于在一个以上电子商务平台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需要将其从事经营活动的多个网络经营场所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许可)。

5.电商(微商)应当登记(许可)为何种形式的市场主体?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否必须国内的?应该去哪里申请?电商(微商)应当遵守我国法律关于经营活动的一般性规定,遵循线上线下一致的基本原则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申请登记成为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类型的市场主体,应当依照现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的程序和材料,向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国内经营的店铺必须办理国内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以线下地址作为经营场所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所)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许可)机关(办理机构)。以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申请人以其身份证(或居住证)上载明的住址所在地确定登记(许可)管辖;港澳台居民以港澳台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上载明的居住地确定登记(许可)管辖。对于在一个以上电子商务平台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需要将其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多个网络经营场所向登记(许可)机关进行登记(许可)。

6.没有线下的经营场所,是否可以用网店的网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应该提交哪些材料?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的《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的意见》的规定,允许经营者使用《电子商务法》第九条中规定的由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申请办理登记。目前,仅允许个体工商户使用网络经营场所办理登记,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仍按照既有规定办理登记。从事食品网络经营和网络订餐,因设立食品经营许可有诸多限制性(禁止性)规定,没有线下经营场所的,都必须按照相关规定,符合食品经营条件,才能依法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电商(微商)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只需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并作承诺,明确表示“本人承诺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不擅自改变住宅房屋用途用于从事线下生产经营活动”(从承诺内容看,该承诺仅适用于办理营业执照,不适用于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人身份证明和网络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自行从电子商务平台获取并打印)等材料申请办理登记注册。目前拼多多、微店、淘宝等第三方平台已给出获取“网络经营场所证明(**平台店铺经营证明)”,对于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标注“(仅限于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某种程度可以这么说,这样的标注限制了申请人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已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店主若是经营项目与网店经营项目不一致,需要办理变更。对于在线上线下同时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其经营项目应当为线上线下从事食品经营项目范围的总和。

按照《电子商务法》规定,有营业执照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也需要在首页显著位置标明自己属于依照《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采取提供链接的方式公示营业执照(或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的,必须是有效的链接,点击相关链接能够直接跳转到载有营业执照(或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的网络页面。

电商(微商)是伴随《电子商务法》的出台产生的一个“新事物”,随着改革的逐步推进,大市场监管局面的形成,将来“一网通”、“一码通”、“互联网+许可+监管”的不断深入,电商(微商)的食品经营许可定会走上一个更加健全、完善的新里程。

 2019年1月20日

【来源】:律政阅读在线

精 彩 往 期

1.新体制下基层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机制的探讨

2.当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引入问题管理的思考

3.试论海恩法则在食品安全危机前馈控制中的应用

4.试论当前食品安全监管三维模式之架构

5.试论“互联网+”背景下的食品安全优化监管

6.试论食品经营许可如何实现“最多跑一次”

7.强监管,促发展,引领食品自动售货商依法经营

8.浅谈网络食品安全道德文化体系的构建

9.试论农村食品安全无缝覆盖式信息收集系统的创建

10.衢州市食品小食杂店日常监管工作实务指导意见

11.当前影响工商(市场监管)执法效能环境构造的规制分析

12.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建设评价报告

13.重磅|电商、微商如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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