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好!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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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短暂的五一小长假就这么过去了~恋恋不舍啊~不过看着好多老师、同事、朋友们为了营改增都没休,非常辛苦,所以我还是很幸福的~没用的少说两句吧,哈哈,开工!

        显然放假了国家也没休,接二连三的又出了不少政策,说了不少细节,也有不少创新,我这两天也得赶紧把欠账补上,逐篇讨论下。今天就先来说说这一个月来课上最为“悲伤”的行业—劳务派遣为代表的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国家终于给政策了!当然其他行业也有利好哦,咱们逐条来看~仍然是除文件名称外,黑色原文红色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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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劳务派遣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经研究“哦,这就是为什么早就知道,而文件现在才出。劳务派遣差额征收源文件是财税【2003】16号,出的很早,也不是什么大行业,没什么大企业,研讨的时候自然也没什么话语权,但不应该是忘了~很有可能就像我们上课说的,本不想出,来增加从此类行业的拿票成本,对行业也是个变相控制,还能增加国家税收。但估计没有预料到政府、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成本之大!而这些单位都不能抵扣,拿票、用人成本会直接上升5~6个点,而这些自然都是财政出钱,钱花的快,税交的慢啊,何况还不相等~研究研究还是出了政策吧~以上纯属个人猜测,大家就当故事看~管他什么原因,反正企业是受益了~

  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下面一起说。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都是可选的,但估计基本上目前来看基本上都会选差额,毕竟都是按每人多少钱的标准来收费的,这样几百万的代发工资下来,差额之后的纯收入也就几万元,占比极低,抵扣也很少。虽说也可测算临界点,但基本上没什么意义,感兴趣的亲可以自己去算下。每月的钱都可能不一样,而按人收取费用的话收入是相对固定的,所以说比例就不定,难不成这个月全额下个月差额?别忘了还有选好后36个月不能变这个规定呢。不过如果要大量购入固定资产,比如公司买车买房等,那么可以另行计算。没有大量进项的话选差额妥妥的,比以前的5%还低,相当于4.76%。

        别的行业简易征收都是3%,税负下降明显。5%征收率的只有不动产转让和租赁,毕竟不动产税基大,国家也不想损失太多。但劳务派遣税基并不大,给出了5%的征收率,可见国家并不想扶持这个行业,出这个政策也只是不想让下游成本上升,也不想让李总理食言而已。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比照旅游等其他差额征收行业一样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二、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及征收政策

  (一)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此处注意!很重要!全国来看有些地方给的是发票,票据上明显写明了“发票”字样,也有发票监制章,可以按照下面计算抵扣;但有些地区默认给的仍然是财政票据,比如沈海(沈大),默认给的是专用收据,既无发票字样也没有发票监制章,是财政部监制章,这是财政票据,是不能抵扣的!)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高速公路属于不动产租赁行业,按理说简易征收应为5%的,不过之前36号文已经把他单列出来是3%的,所以此处计算自然是3%的。下面这些没特殊说的就是简易征收就是5%,因为目前能收钱运营的都是4月30日前完工的,没什么问题的话没人会选11%,必然都申请简易征收。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此处抵扣没提认证和报表及监管。认肯定认不了,勾选肯定也不行,毕竟不是一个系统的。只能直接计算申报,填表的话就附表2的第8行“其他”里面吧,不写份数、金额,直接填计算出来的税额。监管的话,应该比照收购发票和海关缴款书,但是过路过桥费发票各地样式太多,短时间无法统一;靠局里自己识别备案,无论从技术还是工作量上来说都无法实现。所以估计短时间内靠纳税人自觉了……

  (二)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试点前开工,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没盖完的,完工后收费也可简易。不过这个…..是否也可套用到其他在建的不动产,5月1日后完工对外出租也可享受5%简易征收。按稅理来讲应该没问题。

  三、其他政策

  (一)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向劳务派遣看齐,政策是一样的。概念上的主要区别就是看员工合同跟谁签,劳务派遣是员工跟劳务派遣公司签;人力资源外包的话,员工签合同还是跟雇佣公司签的。

  (二)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土地本来所有权就归国家和集体,所以出让转让的都是使用权,租赁也是使用权,所以说明下免得误会。

  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跟不动产转让政策一致

  (三)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参照有形动产租赁政策,征收率为5%

  (四)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第二条有关规定适用的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政策,在2016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继续执行。就是一个过渡期说明,5月1号以后也有此政策。

  四、本通知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4月30日

       总体来说还是很照顾纳税人的,但是仍欠缺细节。希望上边能抓紧时间补齐吧。

O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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