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1年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办证工作的通知

本文知识点归纳及重点:烟花爆竹经营许可、2020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通知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文章作者:酷模微媒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政务服务中心,县各有关单位,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经营户:

为做好2021年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办证工作,进一步加强我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全面实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制度,规范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的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455 号令)、《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65令)、《贵州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等规定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榕江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网点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榕府办函〔2017〕1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2021年度全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办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的重要性

烟花爆竹行业是一种高危行业。各乡(镇)和社区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属地监管和依法行政的要求,遵循“严审批、重监管”的原则,切实把好“入口关”。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乡(镇)和社区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执法检查,严厉查处非法制售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把各项安全基础工作抓实抓牢。

二、范围及对象

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户。

三、有序开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

(一)规划目标

在2021年度办证之际,各乡(镇)和社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工作要坚持四个原则:一是合理布局的原则。严禁零售网点集中、连片设置;二是统一规划的原则。烟花爆竹零售布点防止密度过大,并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三是总量控制的原则。对布点进行规划和调整,严格掌握辖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在调控范围内。四是保障安全的原则。对烟花爆竹零售点安全条件及其周边安全距离进行严格审查,将不具备安全条件、未达到安全规范化的经营单位予以淘汰。

(二)选址及建筑机构

1.符合所在乡镇、社区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2.零售店(点)不应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以及桥下与涵洞等人员密集场所内;

3.零售店(点)与学校、医院、集贸市场、加油站、加气站等公共场所最小距离不得低于100m,两个零售店(点)之间最小距离不得低于50m;

4.零售店(点)面积不应小于10㎡,且不应大于200㎡;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机构或钢筋混凝土柱、梁承重机构,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外开式,应采取防止漏雨和防止受潮措施。。

5.零售场所与其它房间之间不应有楼梯或洞口想通,正上方房间不应作为培训教室,会议室等人员集聚场所;不应将烟花爆竹零售场所作为生产、经营和生活等场所的进出口通道;烟花爆竹存放区和销售柜台应分区布置,并保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不应存放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经营行为及安全管理

1.零售店(点)允许存放量应以许可证核准量存放,原则上要求县城城区和乡(镇)所在地销售场所储存量不得超过100箱;村(寨)零售点不得超过50箱。

2.零售店(点)内严禁有明火,应当配备5kg及以上干粉灭火器2具,放置在便于取用位置;零售场所的电气线路不应有明接头,室内电气线路应穿管敷设,不应使用白炽灯、射灯等易产生高温的灯具。

3.零售店(点)不应在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外销售、存放烟花爆竹;不应在店外摆放烟花爆竹,并在醒目位置设置“严禁烟火”“易燃易爆”等安全警示标识;烟花爆竹堆放应稳固且高度不应超过2m,不得与其它商品或杂物混合存放,堆放场所应防水防潮。

4.零售店(点)的负责人应依法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应制定并张贴应急处置卡和应急联系电话;应在店内醒目位置悬挂烟花爆竹经营者营业执照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从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妥善保管销售票据、产品配送单。

(四)零售经营户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必须在我县指定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进货,严禁从其他地区进货,严禁异地销售;

2.严禁买卖、出租、转让有关证、照;

3.严禁销售假冒伪劣和违禁产品;

4.严禁从事批发活动;

5.严禁超量储存;

6.严禁走街串巷和在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内销售烟花爆竹。

(五)有下列情形的,应不予受理申报,但须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因从事烟花爆竹非法经营活动,被多次查处,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累犯的;

2.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3.未在行政许可核准地点经营,异地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

4.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

5.已取得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具备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文件等规定安全条件,经整顿仍不具备的。

四、申报材料

申请人可到榕江县应急局或者在经营所在地乡(镇)安监站和社区服务中心领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申请书。申请书必须按填报要求逐项填写,不得错项和漏项,并与所提供的文件资料装订成册。

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提交下列资料: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2.负责人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销售人员经过安全教育;

3.工商营业执照、固定门店(房屋产权和租赁合同)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零售店(点)周边安全条件说明;

5.负责人安全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缴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复印件)。

五、人员培训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定于2019年11月中旬在榕江县进行,具体培训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六、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40号)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户需缴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1.县城城区和乡(镇)所在地保险保费每户不能低于600元;

2.村(寨)保险保费每户不能低于300元。

七、申报时间

2021年10月25日前,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经营户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并于10月30前对各经营户提交的材料进行安全条件现场审查,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同意后,于2019年11月10日前统一交到县应急局(联系人:xx;联系电话:1376XXX1000),逾期不再受理。

附件:附件:烟花爆竹零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附件1—4.doc

xx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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