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阅读关键词:南宁劳务公司招聘信息、南宁出国劳务派遣正规公司
原标题:【劳务派遣资质办理】南宁人社、市场监管联合出手!规范劳务派遣…
文章摘要:近期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等因素影响我市企业用工短缺现象突出出现劳务派遣用工价格大幅上涨等现象增加了企业不合理负担为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经营服务行为维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务派遣用工正常秩序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达产助推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现提醒告诫;;七本提醒告诫书发出后,各劳务派遣单位及相关行业协会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经营服务行为;
近期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等因素影响
我市企业用工短缺现象突出
出现劳务派遣用工价格大幅上涨等现象
增加了企业不合理负担
为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经营服务行为
维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劳务派遣用工正常秩序
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达产
助推企业平稳健康发展
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广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守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自觉维护劳务派遣市场秩序和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三
劳务派遣单位应在公司注册住所地开展经营活动,当住所地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办理商事登记变更手续。
四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利用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大幅提高市场服务价格,不得串通涨价,以及捏造散布涨价谣言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劳务派遣服务价格过高上涨。坚决禁止以下违法行为:
1.劳务派遣单位之间达成、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
2.劳务派遣单位滥用劳动力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收取服务费的行为;
3.劳务派遣单位不按规定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的行为,或虚构原价、误导性价格标示等欺诈行为。
五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超范围派遣、非法派遣和违法开展职业介绍活动,不得超比例向用工单位和非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派遣员工。
六
劳务派遣行业协会要加强自律,不得组织劳务派遣单位串通涨价、联合涨价、操纵市场服务价格,要积极引导劳务派遣单位守法经营、诚信服务,遵守行业服务标准,共同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
七
本提醒告诫书发出后,各劳务派遣单位及相关行业协会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经营服务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市人力资源保障、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八
市人力资源保障、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劳务派遣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和巡查工作,适时开展专项检查。对辖区内社会反映强烈、屡查屡犯的劳务派遣单位将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对其经营行为实施重点监管。
转载自南宁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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