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劳务派遣的员工和用人单位)

这篇文章知识点为您总结归纳如下:劳务派遣的员工和用人单位、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的员工和用人单位

文章摘要:劳务派遣单位行政许可有效期未延续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被撤销、吊销的,已经与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履行至期限届满;(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等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使用国际远洋海员的,不受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和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

文章作者:管理会计探索者

现如今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劳务派遣方式招工,主要为了规避一些用工风险和进行纳税筹划,殊不知准备IPO的企业必须重视劳务派遣问题,有可能这是被毙的一条红线。

今天我们就来看看跟劳务派遣有关的法律法规,帮助企业提前筹划好用工方式。

【用工范围及比例】

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1)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

(2)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3)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劳动合同订立与派遣退回】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行政许可有效期未延续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被撤销、吊销的,已经与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履行至期限届满。

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1)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规定情形的: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2)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3)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特殊行业规定】

(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等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使用国际远洋海员的,不受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和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

(2)用人单位将本单位劳动者派往境外工作或者派往家庭、自然人处提供劳动的,不属于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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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劳务派遣的员工和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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