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哪些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企业)

原文标题:危险化学品企业的资质问题分析

文章划重点,请关注以下方面:哪些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企业、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哪些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企业

文章作者:德恒律师事务所

安全生产对于危险化学品企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资质齐全”则是重要前提,因此也成为这类企业IPO审核的主要内容之一。笔者结合IPO的相关案例、实务经验,就主要产品在《危险化学品名录(2018版)》范围内的企业资质问题梳理如下,共同探讨。

一、危险化学品资质的种类

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实行许可管理,发行人需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危化品生产经营活动。我们根据现行法规和案例分析情况,将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所可能涉及到的主要资质详列如下:

如上所述,由于危化品生产经营的风险性较高,从生产、使用到存储、经营的各个环节几乎都要求企业取得相应资质许可或办理备案,政府监督的身影几乎包含了事前和事后的各个环节。我们根据现行法规和案例分析情况,详列了不同情况下可能涉及到的主要资质种类,至此已经可以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大半困惑,但是仍有几种特殊情况,需要进一步展开。

二、厂区内销售的含义

(一)结论

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可知,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无需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这一规定并没有进一步解释“厂区内销售”的具体含义,实务中对此争议较多,集中表现为厂区范围内销售是否意味着产品所有权应在厂区范围内完成转移,即发行人委托第三方运送至客户指定地点是否属于厂区范围内销售。

结合案例分析情况来看,此类情况下的销售流程为:发行人与客户先订立销售合同,之后再委托第三方运输公司将商品送至客户指定地点,客户签收时商品的所有权最终转移,而买卖法律关系的缔结与实施,均发生在所有权转移时点之前,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不会影响已经成就的买卖合同效力。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为法律关系的销售行为,并非要求商品所有权在厂区范围内转移,同时也不是会计准则确认收入的控制权转移。虽然发行人在运输方式上为委托第三方,但是发行人作为销售业务合同中的销售主体,销售行为、开票行为、发货地点若均发生在发行人厂区范围之内,即符合无需另外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情形。

(二)案例分析

在“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应急管理局、黎川县鸿达气体有限公司二审行政判决书((2020)赣11行终86号)”一案中,广信区应急管理局(上诉人)与黎川县鸿达气体有限公司(被上诉人)的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在本案中销售医用液氧的行为是否属于“非厂内销售”。本案中,广信区人民医院与被上诉人通过事先达成医用液氧购销协议,由该医院在需要医用液氧时主动联系被上诉人,再由被上诉人通过相关有运输资质的企业从其厂区内直接发货至广信区人民医院。

对上诉人以涉案医用液氧卧罐所有权属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与广信区人民医院之间依据该卧罐存储医用液氧的实际使用量为结算依据为由,主张被上诉人在广信区人民医院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意见,本院认为,“涉案医用液氧在送至广信区人民医院后,即由该医院支配用于医疗活动,被上诉人未干涉或支配涉案液氧的使用,医用液氧存储容器的提供以及相关货款的计算方式是在广信区人民医院与被上诉人在涉案医用液氧买卖磋商过程中事先约定形成,而非由被上诉人在交付医用液氧后自主决定,仅凭被上诉人按照约定提供存储医用液氧的配套设施以及对货款结算规则的履行,本身无法证明被上诉人在广信区人民医院就地开展医用液氧经营活动,对上诉人以此为由认定被上诉人构成非厂内销售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此可以参考的案例还有潜阳科技(创业板预披露)、久日新材(688199)和金丹科技(300829)等。

三、执行企业标准情况下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取得

2018年11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实施细则的公告》(以下简称“《通则》”),《通则》明确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为“采用化学合成或分解工艺制得,经“提纯至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满足规定工业目的的危险化学品气体产品”。2019年9月8日,调整后的《通则》仍然将危险化学品作为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之一。

那么执行企业标准的产品是否需要办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对此,《通则》没有明确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此问题作出如下答复:“按企业标准、地方标准等生产的水泥产品,属于细则列出的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范畴或使用范围的,按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取证”。

2021年5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10类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指出:“按国际标准、国外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等生产的上述产品,属于本细则列出的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范畴或适用范围的,企业应按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取证,企业获证后生产的产品应当满足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要求。”

若发行人按照企业标准生产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实施细则》目录内的产品,且发行人所执行的企业标准属于本细则列出的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范畴或适用范围的,那么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思路,发行人应按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取证。

四、结语

如前文所述,本文探讨的企业范围应是主要产品在《危险化学品名录(2018版)》范围内的,如何确定发行人具备全部经营资质?笔者的尽调方法是将发行人的现有资质与同行业公司进行比较,找出差异情形并分析原因,但是由于发行人实际情形与同行业公司不尽相同,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所以更重要的途径应是在了解发行人主要产品和生产经营方式后,按照生产、使用、仓储、经营和运输等流程去逐一比对、分析,以确定发行人需要取得的经营资质,当然,必要时候政府主管部门的咨询意见也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作者:

许自飞,德恒上海办公室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境内外首发上市、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投融资、上市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等。

罗静,德恒上海办公室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证券,擅长境内外首发上市、并购重组、私募融资等。

指导合伙人:

李珍慧,德恒上海办公室业务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境内外首发上市,股权、资产兼并收购,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子公司、私募基金资产管理业务等。

李晓新,德恒上海办公室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资本市场、并购投融资和跨境业务。

声明:

本文由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德恒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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