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7吨危险化学品靠近民房未发生事故负责人仍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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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

文章作者:澄城检察

庭审现场。 萧山法院 供图

庭审现场。 萧山法院 供图

中新网杭州9月16日电(郭其钰)杭州某公司存放危险化学品的仓库距离民房只有11.5米,虽未实际发生生产、作业事故,该公司负责人仍须负刑事责任。“9月16日,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该案,被告人杨某龙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

2021年4月2日,杭州市钱塘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仓库内存储有家居木器漆2380公斤、家具漆1334公斤等11类近7吨危险化学品,且仓库西北侧距离民用建筑仅11.52米;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某龙亦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许可。

经鉴定,上述物品均系危险化学品。后经专家分析认定,该仓库未经设计、审批,存在安全设施设置不到位、安全条件不具备等多处事故隐患,不具备危险化学品存储条件,极易导致火灾爆炸等事故,具有现实危险性。一旦发生火灾、爆炸,后果不堪设想。

案发后,杨某龙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其在2021年1月至4月2日期间,将陆续收购的油漆、固化剂等存放在其租赁仓库内的事实。后杨某龙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妥善处理了涉案危险化学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龙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从事危险物品储存的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鉴于杨某龙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其认罪态度和犯罪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危险作业罪是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设的罪名。该案承办法官介绍,以往事故类犯罪均以实际造成重大事故或其他严重结果作为犯罪成立条件,而危险作业罪的核心要件在于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达到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不要求实际发生生产、作业事故。

“因安全生产事故环节多、链条长、时间久,事故类犯罪多为过失犯罪,难以完全体现不同环节特点和责任大小,危险作业罪的新增有利于罪责刑相适应和预防、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上述法官说。(完)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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