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推荐文章知识点:国家对化学危险品经营实行()制度、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
文章作者:山西新闻网
商报讯(记者刘志刚)为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做好经营环节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企业主体责任,6月16日,省安监局向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销售装载环节下发“十不准”规定。
据了解,“十不准”具体为:严禁未经许可的单位和个人经营危险化学品;严禁向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严禁超出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严禁向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以及其他未提供本单位合法用途说明的单位,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严禁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严禁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严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采购危险化学品;严禁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无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严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严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