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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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

原标题:我市启用新版《食品经营许可证》_1

文章摘要:工作人员特别指出,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和散装熟食销售;;工作人员介绍,《细则》中要求,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食品销售经营者,首先应申请网络经营方式,并向许可部门提供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供许可机关审查;

文章作者:东北新闻网

记者昨天在市食药监局获悉,从1月1日起,我市启用新版《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从以前的3年变为5年,我市旧版《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将不再发放,在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使用。新版的《辽宁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也随之同步施行。

1、散装食品应有明显区域或隔离措施

市食药监局工作人员介绍,目前我市还没有相对人申报材料,因此,截至记者发稿时,首张新版《食品经营许可证》还没有发放。

根据新版的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散装食品销售许可审查时要求,散装食品应有明显的区域或隔离措施,生鲜畜禽、水产品与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应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有防尘防蝇等设施,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合格证明。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散装酒的,还应设专门销售区域。工作人员解释,这里提及的散装食品,是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2、特殊食品销售场所要求更“制式”

在特殊食品销售方面,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分别设立提示牌,注明“****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采取“绿底+白字(黑体)”式样,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其中对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的还特别强调:经营场所不得有宣称预防、治疗疾病功能等违法违规宣传资料或行为。

3、无实体店的网店不得申请食品制售和销售散装熟食

如今通过网店销售各类食品的不在少数,那么对于网店的食品销售经营者有着怎样的要求?工作人员介绍,《细则》中要求,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食品销售经营者,首先应申请网络经营方式,并向许可部门提供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供许可机关审查。“销售者不通过门店销售,由食品销售者通过互联网、邮政、电视、电话等方式销售食品,我们称之为无实体门店销售者。这类无实体门店销售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可办公的食品经营场所,贮存场所视同食品经营场所”。工作人员特别指出,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和散装熟食销售。

4、餐饮服务中自酿酒只限在本门店销售

据了解,《细则》在餐饮服务等方面指出,加工经营场所面积在150平方米(含15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申请制售生食类食品应当设立相应的制作专间。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在申请许可前应当先行取得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在餐饮服务中自酿酒不得使用压力容器,自酿酒只限于在本门店销售。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工地食堂不得申请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不得制作裱花蛋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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