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代”模式探索提速深圳出台首份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登记注…

原标题:“独代”模式探索提速 南宁出台首份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登记注册办法

文章摘要:六、注册地址在南宁且为南宁属地监管的保险法人机构在推行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模式,以及拟在南宁市辖区内开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商事登记的保险机构,应在前20个工作日内,向南宁银保监局进行书面报告,保险机构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二、保险机构应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及时办理执业登记,对开设门店(工作室)等固定经营场所的人员,应在银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模块登记规定事项;

本报实习记者 杨菲 记者 郑利鹏 北京报道

7月19日,南宁银保监局联合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全国首份《南宁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登记注册事项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引导规范南宁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业务,促进行业高质量转型发展。

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与保险公司直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自主独立开展保险销售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其直接按照代理销售的保险费计提佣金,不得发展保险营销团队。

《中国经营报》记者注意到,自“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概念提出以来,已经有湖北、陕西等地监管陆续推进新规传达、落地等配套工作;保险公司方面也已陆续试水。

不过,也有业内人士表示,目前的“独代”仍不能算是严格意义上的“独代”,因为“独代”不能代理多家产品。比如日本、美国一般会要求,“独代”最多代理4家或者最少代理3家,但在中国实际上就是一个“独家”代理。一般保险公司有行销路线和管理路线即发展队伍,但是行销路线发展得不太好,所以目前出台的政策并不会掀起太大的波澜。

首份“独代”细则

本报记者获得的《指引》具体内容显示,主要有登记注册依据、商事登记注册规则、申请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条件、商事注册登记流程以及保险机构管理责任。

商事登记注册规则中提到,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需办理商事登记的,应经所在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或保险经纪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授权,可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名称规范为“南宁市+××区+××保险××+专属代理店”,其中“南宁市+××区”为行政区划(个人独资企业的行政区划可以只填报“南宁市”),“××保险××”为字号,“专属代理”为行业用语,“店”为组织形式;经营范围为在授权范围内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承保、理赔、咨询等服务,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取得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应当委托保险机构进行名称申报、商事登记等。

申请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条件为,一、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应获得保险机构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其行为由保险机构承担责任;二、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通过保险基本理论和保险产品知识专门培训及测试,从事保险工作5年以上者可放宽至高中学历;三、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应诚实守信,品行良好,未曾因贪污、受贿、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被判处刑罚,未曾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最近三年内未曾被金融监管机构行政处罚;四、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应具有承担经营风险的意识,有较强的业务拓展能力和创业意愿;五、《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关于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其他要求。

在保险机构管理责任方面,一、保险机构应杜绝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层级利益,严格以业务品质和服务质量为根本建立佣金费用体系和考核制度,开发符合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特点的保险产品,科学设置首年佣金分配比例。二、保险机构应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及时办理执业登记,对开设门店(工作室)等固定经营场所的人员,应在银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模块登记规定事项;规定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好登记变更。三、保险机构应严格执行销售从业人员销售能力自制分级要求,区分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销售能力资质,并综合考察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从业年限、业务能力、专业知识、学历状况、诚信记录等情况实行差别授权;授权不得超出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四、保险机构应加强日常管理和风险管控。建立专管员制度、加强行为管理,定期对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进行业务指导、开展常态化排查,切实防范销售误导、异常行为和案件风险;开展定期培训,加强业务素养和合规意识;制定应急处置预案,防范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参与非法集资等不法活动,处置相应风险。五、保险机构应及时为解除代理合同的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注销执业登记,并督促做好清除经营场所保险公司标识、及时转续保险服务等事项。六、注册地址在南宁且为南宁属地监管的保险法人机构在推行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模式,以及拟在南宁市辖区内开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商事登记的保险机构,应在前20个工作日内,向南宁银保监局进行书面报告,保险机构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工作规划、管理制度、业务状态、风险管控等方面的情况;此后每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银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填报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业务数据。

业内人士分析称,南宁的“独代”政策做了进一步规范,规定“独代”可以开门店,提到门店用什么名称等,对“独代”的发展有一定推动作用。但是仍未解决根本问题,现在的根本问题是,是否完全独立的概念。另外,“独代”无法解决流量问题,传统的代理人模式中,队伍层级本身就是“客户”。而“独代”概念下,如果没有了队伍,也无法让客户增加,开门店甚至还增加成本。

多点开花

“独代”模式在国内尚处起步阶段。

2020年11月23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三十九条显示,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个人保险代理人实施分类管理,加快建立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首次提出了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概念。

今年以来,湖北、陕西在发展独立个人代理人方面有新的动向。

3月31日,为贯彻落实《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及《关于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精神,湖北银保监局组织辖内各分局召开《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专题视频培训会议,进一步推进新规精学、深研、传达、落地等配套衔接工作。

4月26日,陕西银保监局指导辖内保险机构开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试点工作。一是传导监管政策。指导机构深入学习《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监管政策要求,确保试点工作依法合规开展。二是积极开展调研。了解保险机构对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意愿,引导机构结合公司销售队伍情况和业务特点,加强前期摸底调研,开展试点工作可行性研究。三是加强工作指导。指导公司修订细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合理设定工作目标、步骤,完善公司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管理的相关办法、制度等,积极推动试点工作有序开展。

保险公司方面,大家保险于4月26日启动“星链计划”,面向全国招募保险事务所合伙人及优秀代理人,全面开启“独代”模式的探索之路,该计划将在全国19个城市开展线下路演招募。

“独代”模式的发展是一个趋势。大家人寿副总经理郁华曾公开表示,对于过去30多年保险的发展,金字塔的队伍结构的出现是因为人口红利的存在,公司过于强调组织发展造成的。而随着85后逐步成为客户及代理人的主要群体,当前的营销模式及队伍结构必然会有所改变。2019年下半年开始,大部分险企开始重视新人的甄选、培训,并尝试引入需求分析的销售模式,来满足越来越理性的消费者的购买体验。同时,险企开始提供更多的服务来提升客户满意度,提高与客户的接触频次。这些转变都符合独立代理人的本质,作为最直接接触客户的个人,销售人员在独立代理人体制下,会得到更好的教育训练、服务及佣金体系支持。

中国银保监会中介部调研员王鸿兴曾公开表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核心在于消除传统代理人的组织层级,改革利益分配机制与考核机制,从而提高队伍稳定性、提升队伍素质,有利于促进保险行业高质量发展。

(编辑:郑利鹏校对:张国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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