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考题再现!主体灭失,欠税能追征吗?-理道说案

■ 作者:导师何敏仪:陈秀仪

11月初,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考试中有一个大问题,大家一定印象深刻。考试是个人独资企业在工商注销前欠税,税务机关注销后追缴个人独资企业税款和罚款。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上诉,因追缴对象错误被法院判处税务机关败诉。

民事主体有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欠税主体的损失意味着一切都好吗?

>> NO1:法人企业

目前,《税收征管法》还没有明确规定企业法人注销前是否可以追偿股东。但《税收征管法》也规定,涉及偷税漏税、骗税的企业,税务机关不受追缴期限的限制。

在实践中,税务机关有义务追回纳税人在终止前逃避的国家税款。原纳税人为企业法人的,原则上以企业法人自有资产承担逃税经济责任。

理道小编前期有分析,可以点击以下链接,检查法人企业注销后,检查局等部门追回逃税案件~

注销意味着高枕无忧?错了!涉及虚开,追溯到底!

企业注销后发现逃税可以追缴税款吗?

>>NO2:非法人组织灭失(例如:个人独资企业)

加油二站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是李,办理工商注销但未办理税务注销。

工商注销后,经调查,当地检查局认为,加油二站在运营期间采购销手段,销售柴油761490升,并根据当时的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416.6一万元,应补缴增值税70.81万元,向加油二站发出税务处理决定,向加油二站追缴增值税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处以50%的罚款。

此时,加油站已被取消,无法履行纳税义务。李履行义务后,向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维持市检查局的决定。

李某拒绝接受,于是提起行政诉讼,因为企业自注销之日起失去了权利和行为能力,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市检查局对第二站(工商注销的个人独资企业)发出的税务处理决定是认定责任主体的错误,判决市检查局依法撤销税务处理决定,并作出处理决定。市检查局以欺骗工商注销登记为由申请再审,被法院驳回。

案件重点:个人独资企业注销后,能否作为责任主体承担注销前欠税?

在上述情况下,市检查局对工商注销的个人独资企业追缴税款,两审均败诉,表明注销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作为早期未缴税款的追缴对象。

但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应当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说,虽然加油站已经办理了工商注销,但工商注销前欠税仍需由投资者承担,李作为投资者应成为市检查局追缴税款的主体。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税务局发出税务事项通知,要求投资者李承担纳税义务,李应清缴税款。

对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投资者,企业注销后,注销前仍需承担其他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的普通投资者,如普通合伙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等。

>>NO3:自然人死亡

甲某投资经营石灰窑,检查窑不小心摔成重伤,无法照顾自己,于是订立并公证了遗嘱。甲有三个儿子和一个干儿子,其中大儿子早逝。干儿子和长孙乙协助经营石灰窑。根据甲的遗嘱和继承法,甲的个人财产继承如下:

县国家税务局发现,欠李顶4.4万煤款及4.9附近村民欠款未申报销售收入,少缴增值税总额5264.15元。县税务局随后向长孙乙下达税务处理决定,要求乙代纳税。

乙方缴纳税款后,不得向市国税局申请复议。复议决定撤销县国税局的决定,退还已缴纳的税款。

案件焦点:甲生前欠缴的税款,甲去世后,需要偿还吗?乙为遗嘱继承人,在存在多种类型的遗产继承人下,乙是第一清偿人吗?

县国家税务局发现石灰窑欠增值税是事实。根据《继承法》,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即甲方死前欠税,甲方死后由遗产继承人缴纳。

在上述情况下,市国家税务局撤销了县国家税务局的决定。显然,B不是第一个偿还者。根据《继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如果遗产已分割而未偿还债务,如果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和遗赠,法定继承人应首先用其收入偿还债务。当不足时,剩余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偿还。也就是说,上述案件欠的税款应由第二个儿子和第三个儿子支付,而不是长孙B。

一般来说,主体在损失前欠税,损失后仍有追回的风险。因此,企业在处理注销前需要做好税务风险防范,规范税务注销清算程序的执行,全额纳税是最后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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