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劳务派遣的概念和特征(劳务派遣公司和被派遣人形成的是()关系)

原文标题:简析劳务派遣单位存在的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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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公司和被派遣人形成的是()关系

目前我国在实际中存在一种用工形式,这种形式我们称之为劳务派遣用工。何为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和用工单位是什么关系,为什么劳动者认为劳务派遣是对劳动者的“压榨”?劳务派遣到底有没有存在的必然性,就上述问题简单分析如下:

第一、什么是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我国现实的一种基本用工方式,其实质是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后将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服务费的一种模式。劳动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按照协议承担相关的义务,行使权力。

第二、对劳务派遣单位在法律上有什么要求?

我国法律规定,经营劳务派遣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2、有符合业务需要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制度

4、其他。

由此可以看出,劳务派遣不是任意公司就可以具备的业务,而是应具备一定条件和资质的专业单位。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单位不能从事该业务。

第三、劳务派遣有什么争议?

1、同工不同酬。

虽然法律规定被派遣者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实际中,同一岗位的不同性质的劳动者拿的薪资是不同的,而且差别很大。在现实中劳务派遣身份的员工承担了大部分甚至是全部的工作,但其相应的劳动报酬和正式员工相比,可能只有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且其工资待遇多年不予调整。同时,像有些单位年底的绩效奖金、福利等,劳务派遣身份的员工往往只有一半甚至是没有,形成了“各种歧视”。

2、劳动争议解决的滞后。

一旦出现劳动争议,劳动者并不明白该如何处理,特别是长时间在某单位工作,但其劳动关系却订立在劳务派遣单位,事实认为和法律规定混淆后,造成了认知的错误,从而在解决问题上出现滞后现象。

比如规定了对用工单位的义务:

1、应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3、告知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4、岗位培训;

5、实行工资调整机制。

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到如工资、社保、工伤等问题应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由于存在两个单位甚至更多的单位,因此解决起来也存在“等、靠、拖”等现象。

第四、为什么劳务派遣有其存在的必然性。

1、节省了用工单位的成本。比如在劳务派遣单位一般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和工资等是按照最低标准执行,且多年不变,没有形成有效的调整机制。但从用工单位角度来说,用比较少的钱来雇佣一个工资标准比较高的员工,是非常合算的。

2、减轻了用工单位的风险。特别是工伤的问题,出现劳动争议时,其劳动关系是建立在劳务派遣单位身上,从而使得用工单位规避了很大的风险。

3、解决了用工单位用人的需求。《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在实际工作中,很多单位受到编制、资金等问题的限制,因此将劳务派遣用工作为了本单位的主要方式。

4、管理方便、催退方便。在劳务派遣中,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单位产生了劳动关系,与用工单位之间仅是连带责任,用工单位随时可以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更换人员或者是解除合同;即便产生劳动争议,首要责任也是派遣单位进行处理。

综上,用工单位从节省成本、单位管理角度出发,对劳务用工“喜爱有加”,因此在一段时间以内是不会消失的,该用工形式将在一定时间内必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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