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前报!2022年劳务派遣单位年检开始啦!

通过这篇文章,您可以了解到这些问题:劳务派遣年检时间、2022年劳务派遣新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长令第19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3〕66号)的规定,为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的指导管理,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规范健康发展,现就做好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以下简称核验)通知如下:核验对象     在我市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在我市设立的分司。核验管辖     在我市实施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按管理权限到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核验。    劳务派遣单位在我市设立的分公司,向如皋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告年度经营情况。核验内容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如实报告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具体事项包括:

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

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

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提交材料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核验申请表;

上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职工工资支付清单,以及税务部门出具的劳务费发票清单;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劳务派遣单位以及子公司、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劳务派遣单位子公司、分公司名录;

劳务派遣单位职工名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及参保人员明细;

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属自有场地的提交场地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属租赁场地的提供经房管部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表;

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情况表。

核验时间    年检将于4月1日开始,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2022年4月20日前提交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验工作于4月底结束。核验流程   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退回,并一次性告知补正相关材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劳务派遣单位,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经核验,未发现违法行为的,在《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年度检验情况”栏上注明核验日期,并加盖“劳务派遣业务专用章”。  (二)经核验,发现有违法行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立案查处,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发出行政建议书,督促及时整改。整改后复核合格的,在《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年度检验情况”栏上注明核验日期,并加盖“劳务派遣业务专用章”。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理。   对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分公司报告年度经营情况,由如皋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经营情况报告表“受理报告机关”栏注明受理报告日期,并加盖“劳务派遣业务专用章”。核验要求    对核验中发现的问题,通过发放行政建议书等形式,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指导服务,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核验结果于每年5月1日前载入企业信用记录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注重信用结果的比对与运用。同时,通过抽查、实地调查等方式,对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实施核验。对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等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再次提醒一下时间点4月1日起,4月20日前一定一定要提交材料噢!来源:如皋人社编辑:陆南  审核:张强更多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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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4月20日前报!2022年劳务派遣单位年检开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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