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内部)劳务派遣会计核算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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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内部)劳务派遣会计核算案例解析

原创 安世强 安博士讲财税 2022-02-23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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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在实务中比较常见,尤其是对于一些比较好的单位,经常会采取劳务派遣的方式,这样用工需求单位既获得了优质的员工服务,又减少了其对员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将一些风险转移给劳务派遣公司

有时候,集团内部,由于管理策略的原因,往往会存在总公司招聘员工并派遣给子公司使用,主要考虑是招聘的人是“听总公司话”的人,本质上并不属于劳务派遣,不可照搬劳务派遣的核算模式。以下就是一个具体的案例:

一、案例背景

A公司是一家制造业公司,不具备劳务派遣资质,其有一家B子公司。2022年A公司调派员工甲去B公司工作,甲由A公司招聘,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资由A公司核算和支付,费用核算在实际用工单位B公司中。

目前A公司对员工甲薪酬的账务处理为:

1.计提时:

借:其他应收款

贷:应付职工薪酬

支付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

收到B公司款项时:

借:其他应收款

贷:银行存款

(经网友留言,收款时方向有问题,问题出自咨询人,这里不再修改。)

A公司每月根据员工甲的工资额为B公司开具发票(项目为工资社保费,税率6%),B公司收票后向A公司付款,A公司与B公司之间未签订任何与上述事项有关的合同。

A公司财务有如下疑问:

1、目前A公司的上述账务处理是否合理?

2、在没有合同的情况下,员工工资由哪家公司承担应以劳动关系为判断依据还是以实际工作地点为判断依据?

3、由于员工甲的劳动关系在A公司,A公司是否应将上述业务作为销售服务处理,将员工甲的工资确认为成本,并将B公司支付的价款作为收入?

二、案例解析

这个问题的恰当处理需特别考虑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及经济业务实质。对于劳务派遣公司来说,派遣劳务是其主营业务,如果是对派遣出去的员工向用工方完全负责,存在随时基于用工方要求调换人员,员工闲置时需支付工资等情况,则按照总额确认为收入;如果经济业务表明,只是代为招聘,则按照收取中介费及净额确认收入。

该制造业公司并非劳务派遣公司,其先招聘后派出员工实际是其内部管理的问题,我们可以合理猜测该公司是集权式管理,不愿意给子公司下方太多的权利,监督和控制较严格。

A公司招聘后派给B公司是希望甲员工能够多站在母公司的角度考虑和汇报工作,不与B公司管理层有过密切的关系,如果将招聘权下放给子公司,母公司“不放心”。

所以,对于A公司来说这个业务不是一个可以确认收入的活动,公司自身也不将其作为经营业务,只是一个管理活动。

甲员工在B公司工作,薪酬也应该核算在B公司账面上,而双方也是如此操作的。但是目前是通过代收代付的形式,由A公司支付,B公司事后偿还给A公司,这点是没有问题的。

但关系和社保与实际工作地点不一致是存在人员关联不清晰之处,需要尽快解决,应该由直接用工单位支付工资和社保。三方之间的关系需要尽快理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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