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许可证过期未申请延续,视为无证_

文章阅读关键词:食品生产许可证到期延续、食品经营许可证到期后如何申请延续

食品生产许可证到期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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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0日,市场监管总局在公众留言系统对关于“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过期是否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中‘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形”予以答复是这样的—–“经研究,从事餐饮服务的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过期未申请延续的,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中‘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证超过有效期未申请延续,是否算未经许可经营,个人认为市场监管总局在公众留言系统的回复,不具有法律权威性。

1. 总局在公众留言系统的回复,不是规范性文件,不是行政机关盖有公章的文件,虽“经研究”,但还是没有任何丝毫的法律效力。

2。《餐饮服务许可证》(2015年10月之前),超过有效期肯定算无证经营。—-因为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办法》(卫生部令第71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有“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查处:(二)《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务的”的明文规定,这个是部长令,是有法律效力的。

而2015年10月之前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相关管理法规却没有“超过有效期限”应“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这一明文规定,不是法无禁止即可为嘛?

2.原食药总局在《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7〕53号)中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被撤回、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的,食品生产者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生产许可注销手续;未办理注销手续继续开展食品生产活动的,视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违法行为。”—-这里对食品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也有一个“未办理注销手续继续开展食品生产活动”的前提,而注销许可证,不仅仅是前述《通知》的“食品生产者应当依法办理”,更是管理部门应履行的职责(《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4.《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经营者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和二维码”。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违反这一条款的罚则是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虽然许可期限不属于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但许可期限与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是并列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内容,对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特别是经营地址、主体业态、许可范围等重要的许可事项,显然没有纳入无证的范畴,因此简单的认为许可证超过期限就是等同于未经许可,显然是不严谨的。

5.许可证超过有效期继续从事食品经营上肯定是不对的,不谈“法无禁止即可为”—但在没有明文规定“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视作未经许可经营”的情形下,且管理部门未依法注销该许可证并公告,视作无证去处罚也是欠妥的。对当事人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而进行注销进行公告也是《行政许可法有关问题解答(二)》中的规定。

6.监管部门应该积极作为,在日常监管中对许可证超过有效期而不延续的,及时履行告知提醒业务,而不是“等待”当事人许可证超过有效期去处罚,即使经提醒当事人仍未延续的,也应依法依责对超过效期的许可证进行注销且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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