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案例专栏_劳务派遣协议未约定公积金费用承担主体,应由用人单位还是用工单位承担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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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给劳务派遣人员交住房公积金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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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观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不能直接用于确定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在合同无约定,且无法适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确定住房公积金费用支付义务人的情况下,法院可依据“公平原则”进行认定。

基本案情

A人力资源公司作为劳务派遣单位、B光电公司作为用工单位,于2008年前建立劳务派遣合同关系,书面合同每年一签,约定:A公司根据B公司需求派遣劳务人员;B公司应向A公司支付的派遣费用包括派遣人员的劳务报酬、社会保险费用、派遣服务费和风险金;其中劳务报酬由B公司发放,另B公司按每人每月25元的标准向A公司支付派遣服务费和按每人每月15元的标准向A公司支付风险金。合同未对住房公积金费用的承担主体作出约定。

2012年底,双方的劳务派遣合同关系结束。期间,双方均未缴存被派遣劳动者的住房公积金。经劳动者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A公司和B公司协商,由B公司负担劳动者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部分,并由A公司办理了补缴。后A公司向B公司要求支付补缴的住房公积金费用,B公司拒不支付。A公司遂将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B公司向A公司支付代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费用。庭审中,B公司辩称,其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费用应由用人单位A公司承担。

法院裁判

在合同没有就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承担作出约定时,该费用应由劳务派遣单位还是用工单位承担,本院认为:

第一、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就有关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然有着多年的劳务派遣合作,但双方在劳务派遣合同关系存续期间从未为被派遣劳动者缴存住房公积金,本案诉讼前被告曾承担张某等7名被派遣劳动者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存费用,系原、被告双方就特定内容的专项确定,不能据此判定双方就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费用负担已达成补充协议,也不能判定双方已就此费用的负担形成交易惯例,故原告认为双方已通过作为的方式就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费用负担作出明确的诉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第二、根据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务派遣涉及三方主体,即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另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单位应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这些规定系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有关权利义务,但不能直接用以作为确定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依据。从这些规定可得出,劳务派遣单位是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责任主体,但不能由此推定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费用即由劳务派遣单位最终承担。故被告关于被派遣劳动者系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原告是用人单位,住房公积金应由原告承担的辩称,本院不予采纳。

第三、本案应当基于合同法的“公平原则”来确定系争费用的承担主体。首先,从劳务派遣服务报酬的合理性角度,本案中,原告根据被告需求向被告派遣劳务人员,被告按每人每月25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派遣服务费,按每人每月15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风险金,据此原告为被告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报酬总计为每人每月40元,而为本案涉及的10名被派遣劳动者补缴的住房公积金每人每月均超过100元,有的超过250元,若由原告承担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就是要以40元的服务报酬承担超过100元的成本支出,显然不公平。其次,从劳动者付出劳动的受益者角度,本案中被告为被派遣劳动者的实际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为被告提供劳动,劳动所产生的价值由被告直接获益,原告并不参与分享劳动者所创造的价值,其从被告处获得的是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报酬,因此,根据“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企业用工必然存在的成本,由用工单位承担,较为公平与合理。

综上,在本案原、被告双方没有就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承担作出约定的情况下,该费用应由用工单位承担即被告承担。

律师点评

上述典型案例涉及到了对劳务派遣中住房公积金费用承担主体的认定,我们对此作几点阐释:

1.不能直接适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来认定劳务派遣中公积金费用的承担主体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虽然明确了用人单位是劳动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责任主体,但这仅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而在劳务派遣中,除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涉及到用工单位这一主体,因此不能直接适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来确定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

2、劳务派遣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完全可以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劳务派遣的有关事项,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果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了住房公积金费用的承担主体,则承担主体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3、劳务派遣合同未做约定,如何确定公积金费用承担主体?

首先,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与用工单位协商一致订立补充协议,对该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其次,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达成补充协议,则按照双方此前的交易习惯来确定。

最后,如果上述方式均无法确定费用承担主体,则法院可依据“公平原则”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均是商事主体,建立劳务派遣关系的目的也是为营利,A公司的报酬为每人每月40元,同时B公司可以获得劳动者创造的经济利益。被派遣劳动者的住房公积金每人每月均超过100元,如果该笔费用让A公司承担,则A公司建立劳务派遣关系所投入的成本超过其所能获得利益的两倍。这显然不符合商事主体营利的市场经济规律,也不符合订立合同的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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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张振超,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事业部律师,擅长劳动法律事务和公司股权业务。张律师具备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拥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业务经验,办案严谨认真,擅于运用大数据时代的专业法律工具为客户提供高质量法律服务。电话 :邮箱:zhangzhenchao@jointid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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