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务用工单位责任

这篇文章知识点为您总结归纳如下: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的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

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立法背景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对外承担侵权责任,这种责任在理论上被称为替代责任,即由他人对行为人的行为承担责任。由于工作人员是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可以从工作人员的工作中获取一定的利益,因此,工作人员因工作所产生的风险,需要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与工作人员相比,一般经济能力较强,让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有利于更好地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用人单位在选任工作人员时能尽到相当的谨慎和注意义务,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我国民法通则和司法解释都对用人单位的责任作出过规定。《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分别对法人责任、雇主责任作出了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雇员追偿。《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這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是否规定用人单位的追偿权,在侵权责任法立法过程中就有很大争议,最终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的释义中,立法者对不规定的原因作过详细的阐述。当时研究认为,在侵权责任法中规定追偿权是一把“双刃剑”。虽然侵权责任法对追偿权没有作出规定,但是不影响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双方的约定来行使追偿权。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编纂过程中,又有不少意见提出,建议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用人单位的追偿权。因为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负有忠实和勤勉的义务,当劳动者未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造成用人单位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但追偿比例应根据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而不应由劳动者承担所有的损害后果。建议以重大过失作为责任承担与否的分界线,不仅可以合理地强化工作人员的注意义务,也会促进工作人员在工作时认真负责,从而有利于减少工作人员在工作中造成损失发生的情形,也有利于在用人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公平分配责任。立法者经过考虑,采纳了这一意见。本条在继承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在第1款增加了用人单位追偿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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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用人单位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务用工单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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