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标题: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存在特殊规定_
文章内容核心观点提取: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用人单位使用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
东方劳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逐条解读第9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用人单位从事劳务派遣业务必须先行取得行政许可
4.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特殊规定——企业自身情况变动的需变更许可
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继续存续,其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按照前述规定执行。
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设立新公司的,应当重新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不同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制公司的变更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其他企业此类事项发生变更的,与行政机关关联性不大,仅需至工商登记机构做变更即可。而劳务派遣单位在上述事项发生变化时,需至原许可的行政机关做同步变更手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变更手续与工商登记部门的变更登记有本质的区别。后者是备案性质,以形式审查为主,不做实质审批,绝大多数情形下,亦不会回退或拒绝变更申请;但前者则有可能会被驳回,不予变更。
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在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予以注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在不予变更的情形下,如果劳务派遣经营单位在进行了工商变更的情况下,继续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则属于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属擅自、违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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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封云浩
校稿 | 末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