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许可中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特殊规定以及如何查询企业所获许可

东方劳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逐条解读第9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用人单位从事劳务派遣业务必须先行取得行政许可

5.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特殊规定——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特殊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子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由子公司向所在地许可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书面报告许可机关,并由分公司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子公司与母公司属于不同的法律主体,且财务独立核算、各负盈亏,因此对于此类特殊的行政许可,法规规定了由子公司在其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另行申请。

分公司属于总公司的一部分,财务不独立,非独立法人,由总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对于此类特殊的行政许可,法规规定了由分公司在其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即可——不备案的同样属于违法经营。

6.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查询

对于劳务派遣经营单位,交易对手可通过天眼查、企查查、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等网站进行查询,先行查询该企业是否具备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许可,再查看该行政许可是否过期,如果过期是否有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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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封云浩

校稿  |  末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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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劳务派遣许可中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特殊规定以及如何查询企业所获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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