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劳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逐条解读第9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用人单位从事劳务派遣业务必须先行取得行政许可
5.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特殊规定——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特殊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子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由子公司向所在地许可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书面报告许可机关,并由分公司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子公司与母公司属于不同的法律主体,且财务独立核算、各负盈亏,因此对于此类特殊的行政许可,法规规定了由子公司在其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另行申请。
分公司属于总公司的一部分,财务不独立,非独立法人,由总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对于此类特殊的行政许可,法规规定了由分公司在其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即可——不备案的同样属于违法经营。
6.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查询
对于劳务派遣经营单位,交易对手可通过天眼查、企查查、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等网站进行查询,先行查询该企业是否具备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许可,再查看该行政许可是否过期,如果过期是否有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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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封云浩
校稿 | 末宝